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7號原告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 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 律師被告 許之濱
許道君 兼上二人 陸愛倫 訴訟代理人上二人許之濱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訴訟代理人居高雄市○○區○○○路○○○巷○○弄○○
○號3樓兼上三人許琳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訴訟代理人被告許筠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兼上一人 曹珍珍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被告 王湘萍 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6月6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書記官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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