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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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7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宗祺
曾亞歆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案件(106年度緩字第3519、3520號,107年度執聲字第30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使用仿冒商標之寵物衣服乙件,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宗祺、曾亞歆因犯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06年偵字第1737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6年9月6日確定,於107年9月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使用仿冒「adidas三葉草」商標圖樣之寵物衣服1件(詳106年度偵字第17378號卷第9頁106年保管字第2639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使用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刑法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佈,並自
105年7月1日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沒收制度於刑法修正後自屬獨立於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亦規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而商標法第98條於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佈,並於105年12月15日施行,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乃因應前揭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施行後所為之修正,為刑法沒收規定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吳宗祺、 陳雅歆 所犯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737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7年9月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案卷宗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緩字第3519、3520號卷宗等資料為證。而扣案之寵物衣服1件,確屬使用仿冒「adidas三葉草」商標圖樣之商品乙節,有鑑定報告書、扣押物品照片等資料在卷為憑,堪認該扣案商品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是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