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1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7法定代理人丁○○
3、7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
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佰壹拾叁萬貳仟貳佰玖拾玖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萬壹仟捌佰捌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零捌佰捌拾陸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請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小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書記官陳鳳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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