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竹簡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竹簡字第430號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嚴天 任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捌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元,原告起訴時已繳納裁判費壹仟元,尚欠繳納裁判費壹仟叁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紫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書記官劉依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