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29號原告 劉保美 訴訟代理人 張香堯 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冠逸 律師被告 黃文宏 被告京石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詠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0,870元(計算式:1,455,870元+805,000元+280,000元=2,540,8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245元。另外,訴之聲明第四項則係屬於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綜上所述,本件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共計為29,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