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催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催字第88號聲請人 張汶森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書記官張美馨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催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催字第88號聲請人 張汶森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