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37號聲請人 吳宜錩 (即 吳順榮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735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春鈴┌───────────────────────────────────┐│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1│300│├──┼───────────────┼─────────┼───┼──┤│0002│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1│300│├──┼───────────────┼─────────┼───┼──┤│0003│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435│├──┼───────────────┼─────────┼───┼──┤│0004│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493│├──┼───────────────┼─────────┼───┼──┤│0005│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542│├──┼───────────────┼─────────┼───┼──┤│0006│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596│├──┼───────────────┼─────────┼───┼──┤│0007│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84-NX-0000000-0│1│200│├──┼───────────────┼─────────┼───┼──┤│0008│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85-NX-0000000-0│1│300│├──┼───────────────┼─────────┼───┼──┤│0009│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082NR0000000-0│1│110│├──┼───────────────┼─────────┼───┼──┤│0010│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1│360│├──┼───────────────┼─────────┼───┼──┤│0011│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1│236│├──┼───────────────┼─────────┼───┼──┤│0012│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259│├──┼───────────────┼─────────┼───┼──┤│0013│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342│├──┼───────────────┼─────────┼───┼──┤│0014│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319│├──┼───────────────┼─────────┼───┼──┤│0015│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281│└──┴───────────────┴─────────┴───┴──┘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書記官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