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6年度斗小字第245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零柒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
柒仟玖佰玖拾陸元自民國96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8點59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6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六個月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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