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除字第229號聲請人 彭愛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事實及附表欄中,關於「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原登記名稱:興建東科技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更正名稱: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書記官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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