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0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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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0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發還扣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014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瑋倫 選任辯護人 翁健祥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585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起訴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6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坦承全部起訴事實,並說明扣案物品目錄表1-A-52IphoneXS手機是其個人使用手機,並非犯罪用之工作手機,為此聲請裁定發還等語。
三、查聲請人固提出刑事發還扣押物聲請狀,惟該聲請狀狀末僅使用電腦打字列印出「具狀人:林瑋倫」等字樣,並蓋上「 林偉倫 」印章,並無聲請人即被告林瑋倫之簽名、蓋章或按指印,顯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嗣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此項欠缺,自不能認為前開聲請為合於程式,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梁家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茂榮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