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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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五○號
原告甲○○○右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五十六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六千一百十五元(扣除支付命令費四十五元),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原告應在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甘大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書記官蕭琪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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