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重勞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災補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原告 胡國明 訴訟代理人 彭珮瑄 律師
游淑琄 律師被告 趙清安 即四海起重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江政俊 律師複代理人 李大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四海起重工程行」和「法定代理人趙清安」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趙清安即四海起重工程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陳雅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書記官郭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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