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4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4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4412號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債務人 藍賢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玖仟零壹拾參元,及其中陸萬捌仟陸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按日利率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