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78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78396號債權人 陳佳筠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黃智清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此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有所準用,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橋司刑移調字第122號調解筆錄正本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請求就債務人對第三人章益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麒和企業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對第三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楠梓分公司之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查,前開第三人均非設址於本院轄區,則依首揭規定,本件宜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