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84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84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84789號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黃銘昱
黃鴻鈞黃立宏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此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有所準用,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21607號債權憑證正本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二人聲請強制執行,請求本院查詢債務人二人之勞保投保、郵政存款資料後,就債務人二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黃銘昱現對於第三人德萌有限公司有薪資債權可供執行、債務人黃鴻鈞即黃立宏現對於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社中興嶺郵局有存款債權可供執行,而前開第三人分別設址於新竹縣○○市○○○街00號5樓、臺中市○○區○○○000○0號,是本件應為執行行為地為新竹縣竹北市、臺中市新社區,則依首揭規定,本件宜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詹凱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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