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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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號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丙00000000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壹佰元,及自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以民國
95年度雄簡字第8070號判決,於95年11月30日確定,其訴訟
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業據聲請人陳述綦詳,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該事件全卷審認無誤,堪可認定。爰確定相對人
應負擔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