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14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14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14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莊松桓 相對人即債務人豐餘塑膠鋼模工業有限公司
號兼法定代理人 莊志忠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素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聲請人就系爭支票(票號:AC0000000)提示日即退票日民國101年7月19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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