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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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0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50號聲請人 陳裔筑 (年籍詳卷)代理人 陳孟秀 律師
張廷睿 律師被告 蔡進峰 選任辯護人 黃雅羚 律師被告 吳頌榮
沈依蒨 共同選任辯護人 劉尹惠 律師
黃敬唐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7706、11227號),聲請參與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陳裔筑參與本案訴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進峰、吳頌榮、沈依蒨分別為「百香果商旅HOTEL」之負責人、旅館櫃檯管理員、旅館會計業務人員,然該大樓於民國110年6月30日晚間7時52分許,因故發生大火,被告等因過失未依法盡其救助、疏散房客之義務,致眾多房客錯失黃金逃生機會,因被告等上開疏失,致身為消防隊員知被害人 陳志帆 須入室救援,搜索受困之眾多房客,然消防隊員陳志帆因受困民眾人數過多,救援作業耗時,導致氧氣瓶行將用盡不得不進入沒有對外開窗之客房內避難,後因吸入過多一氧化碳中毒,經搶救無效而殉職。嗣經檢察官偵辦後就此事故提起公訴,認本件被告等涉犯過失致死之罪,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所列得為訴訟參與之案件。本件聲請人陳裔筑為被害人陳志帆之妹,為被害人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核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2項所列得為聲請訴訟參與之人。聲請人為被害人之手足,對於本案訴訟進行、結果,諸如被告如何審理、其有罪與否及對其之量刑等,利害關係最是深切,有充分參與其中之必要。為此,聲請人為充分瞭解參與訴訟、掌握卷證資料內容、並適時向法院陳述意見,讓被害人家屬之觀點得以反映,維護其人格尊嚴,平撫其痛苦與不安,爰依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
二、按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前項各款犯罪之被害人死亡而不能聲請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第2項前段、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蔡進峰、吳頌榮、沈依蒨等,因涉犯過失致死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現由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050號審理中。而本件被害人陳志帆業已死亡,聲請人陳裔筑為被害人之妹,係被害人之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等情,有其戶籍資料在卷可佐,符合前揭聲請訴訟參與之適格要件。另經本院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檢察官表示同意聲請人參與本案訴訟,至於被告及辯護人等雖具狀 陳稱渠 等就被害人陳志帆因救災不幸死亡之結果,顯不具任何故意或過失行為可言,陳志帆非本案之被害人,聲請人聲請參與本案訴訟,於法有悖云云,惟前開論點,有待本院進行實質審理後方得確認,而本案既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消防隊員陳志帆因救災死亡與被告等之疏失行為具有因果關係,則陳志帆形式上為本案之被害人當無疑義,聲請人聲請參與本案訴訟,核無不合;此外,本院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是認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鮑慧忠法官李昕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書記官廖涵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