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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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聲再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9號聲請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聲請再審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聲請人係對本院
100年度竹簡聲字第19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馮玉玲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