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20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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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2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200號債權人 邱廉博 債務人先美興業有限公司清算人董烟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伍拾參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以票據關係請求給付支票利息者,應以付款之提示日(即退票日)為利息起算日,故如附表附號008到015所示之支票,於其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8年度司促字第4200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107年11月30日│200,000元│107年12月1日│AE0000000│├──┼─────────┼───────────┼───────────┼───────────┤│002│107年11月30日│200,000元│107年12月1日│AE0000000│├──┼─────────┼───────────┼───────────┼───────────┤│003│107年11月30日│250,000元│107年12月1日│AE0000000│├──┼─────────┼───────────┼───────────┼───────────┤│004│107年11月30日│150,000元│107年12月1日│AE0000000│├──┼─────────┼───────────┼───────────┼───────────┤│005│107年12月5日│27,550元│107年12月6日│AH0000000│├──┼─────────┼───────────┼───────────┼───────────┤│006│107年12月5日│92,450元│107年12月6日│AH0000000│├──┼─────────┼───────────┼───────────┼───────────┤│007│107年12月10日│250,000元│107年12月11日│AE0000000│├──┼─────────┼───────────┼───────────┼───────────┤│008│107年12月10日│100,000元│108年1月9日│AE0000000│├──┼─────────┼───────────┼───────────┼───────────┤│009│107年12月15日│150,000元│108年1月9日│YLA0000000│├──┼─────────┼───────────┼───────────┼───────────┤│010│107年12月20日│180,000元│108年1月9日│YLA0000000│├──┼─────────┼───────────┼───────────┼───────────┤│011│107年12月25日│100,000元│108年1月9日│YLA0000000│├──┼─────────┼───────────┼───────────┼───────────┤│012│107年12月25日│100,000元│108年1月9日│YLA0000000│├──┼─────────┼───────────┼───────────┼───────────┤│013│107年12月30日│100,000元│108年1月9日│YLA0000000│├──┼─────────┼───────────┼───────────┼───────────┤│014│107年12月30日│100,000元│108年1月9日│YLA0000000│├──┼─────────┼───────────┼───────────┼───────────┤│015│108年1月5日│200,000元│108年1月9日│YLA0000000│├──┼─────────┼───────────┼───────────┼───────────┤│016│108年1月10日│180,000元│108年1月11日│YLA0000000│├──┼─────────┼───────────┼───────────┼───────────┤│017│108年1月15日│150,000元│108年1月16日│YLA0000000│├──┼─────────┼───────────┼───────────┼───────────┤│018│108年1月15日│150,000元│108年1月16日│YLA0000000│├──┼─────────┼───────────┼───────────┼───────────┤│019│108年1月20日│100,000元│108年1月21日│YLA0000000│├──┼─────────┼───────────┼───────────┼───────────┤│020│108年1月20日│100,000元│108年1月21日│YLA0000000│├──┼─────────┼───────────┼───────────┼───────────┤│021│108年1月25日│100,000元│108年1月26日│YLA0000000│├──┼─────────┼───────────┼───────────┼───────────┤│022│108年1月25日│100,000元│108年1月26日│YLA0000000│├──┼─────────┼───────────┼───────────┼───────────┤│023│108年1月30日│100,000元│108年1月31日│YLA0000000│├──┼─────────┼───────────┼───────────┼───────────┤│024│108年1月30日│200,000元│108年1月31日│YLA0000000│├──┼─────────┼───────────┼───────────┼───────────┤│025│108年1月30日│150,000元│108年1月31日│YLA0000000│└──┴─────────┴───────────┴───────────┴───────────┘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