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14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審訴字第145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素棉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76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素棉於民國108年12月3日晚間7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巷○○號1樓居所內,因細故與告訴人 李曉萍 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拉扯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頭頸部挫傷肌肉拉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業經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已於109年12月16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李俊彥法官葉逸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方信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