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01號原告政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陸金櫻 訴訟代理人 林清南 原告與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