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上訴字第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386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609號上訴人即被告 魏莨諺 選任辯護人 孫紹浩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6號、103年度易字第269號,中華民國
104年4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7425號、103年度偵字第39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魏莨諺部分於魏莨諺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魏莨諺於民國104年10月22日因慢性氣道阻塞而住院治療;於105年1月6日因腦內出血、高血壓、癲癇、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而住院治療;於105年3月9日因肺炎併呼吸衰竭、右肋膜積水、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而住院治療;於
105年3月15日、同年4月19日、同年5月17日、同年6月14日因相同病症至醫院看診;於105年7月25日因癲癇、舊腦出血、吸入性肺炎而住院治療;於105年9月28日因慢性阻塞性肺病而住院治療;於105年10月16日、同年11月20日、同年12月21日因慢性阻塞性肺病而住院治療等情,有屏基醫療財團法人屏東基督教醫院診斷證明書7份(見本院上訴字第609號卷㈡第29、160頁、同卷㈢第6、43、62、80、
222頁)、辯護人所提之陳報狀暨病危通知、住院床頭卡、被告插管照片(見本院上訴字第609號卷㈢第172至178、
210頁)在卷可稽,且據被告魏莨諺之主治醫師 邱仁治 於本院106年1月5日調查時表示:魏莨諺今日仍在住院,近半年幾乎每月都會住院,因其肺功能不佳,需要呼吸器提供高濃度氧氣以幫忙呼吸、其氣喘、癲癇恐會無預警發作,若因發作而吸不到氧氣會有生命危險。魏莨諺是慢性病,後期很不穩定,肺功能損壞後無法改善,是不可逆之疾病,如果到法院開庭,怕會影響生命安全等語(見本院上訴字第609號卷㈢第235、236頁),本院衡以被告魏莨諺之身體狀況需配合相關醫療器材始得正常活動,然平日負責照護被告魏莨諺之 魏承賢 (被告魏莨諺之弟)已陳稱無法攜同被告魏莨諺至法院開庭等語(見本院上訴字第609號卷㈢第236頁),參諸上開被告魏莨諺就醫資料及醫師邱仁治之陳述,自堪認定被告魏莨諺之身體狀況確無法到庭接受審判,揆諸上開規定,本案關於被告魏莨諺部分之訴訟程序,應於被告魏莨諺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3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李璧君法官林家聖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書記官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