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提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家提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提字第2號聲請人 徐惠雯 關係人 徐光民 上列聲請人因強制住院聲請提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民國107年11月14日發現其哥徐光民將客廳廚房用具砸爛,並將房門窗戶以膠帶封閉,在房內燒炭自殺,經警送為恭醫院東興院區休息清醒後,仍不願配合入院觀察,欲見法官,爰聲請提審等語。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受聲請法院,於繫屬後24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裁定駁回之:三、被逮捕、拘禁人已回復自由。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5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事後稱,哥哥徐光民已簽立自願同意書住院了,要撤回提審聲請,但因忙於處理住院事宜,無法來院遞撤回狀,請本院依法處理,有本院電話紀錄在卷足參。是徐光民目前並無遭拘禁之事實,已回復人身自由。從而,本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太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書記官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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