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3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347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鄭淑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捌萬伍仟壹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償日止│(年息)│日止)│├──┼─────┼───────┼────┼──────────┤│001│49,016元│100年10月22日│20%│自100年11月23日起至││││起至104年8月31││108年8月31日止,按月││││日止││以新台幣500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104年9月1日起│14.99%│續以3個月為限。││││至清償日止│││├──┼─────┼───────┼────┼──────────┤│002│51,187元│100年10月22日│20%│││││起至104年8月31││││││日止│││││├───────┼────┤││││104年9月1日起│14.99%│││││至清償日止│││├──┼─────┼───────┼────┼──────────┤│003│154,215元│100年10月22日│12.88%│自100年11月23日起,││││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004│230,761元│100年10月22日│9.99%│自100年11月23日起,││││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