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6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6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6372號聲請人 王天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傅婷薇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求利率18.25%之依據,如無法釋明,請改以法定利率6%計算。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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