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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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77號原告 楊飛雄 被告 楊叡 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刑事庭審理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該庭裁定移送民事庭。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中原告請求汽車修理費新臺幣(下同)879,640元,係因車禍過失毀損所導致之損害,並非被告犯傷害罪所造成,是此部分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價值,經核定為879,6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書記官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