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1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鄒春吉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鄒春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鄒春吉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5年5月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鄒春吉前於10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
103年度易字第2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3件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46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4月確定;復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4年度中簡字第1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再於104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揭等案件,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58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受刑人於103年10月31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5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文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6日,縮短刑期後執行完畢日期為105年8月20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並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法務部矯正署105年5月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自有管轄權,而本件經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廖健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正昌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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