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家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家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上字第4號上訴人 林慧珊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江國賓 間離婚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4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柒日內,提出書狀:㈠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上訴;㈡提出上訴理由書,並依被上訴人人數附具繕本。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即上訴人及被上訴人,並其住所或居所);㈡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㈢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之聲明);㈣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民事訴訟法第441條定有明文。再按上訴不合法,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定。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自明。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備任何上訴理由,爰依首揭規定,限期命上訴人補正,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即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張競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書記官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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