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訴字第1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1432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俊毓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秋靜 上列被告因詐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俊毓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0五年一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俊毓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及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確保日後之執行,於民國104年10月15日執行羈押,至105年1月14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1月15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林榮龍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