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51號原告 蔡進丁
鄭秀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 律師被告 蔡財教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 律師
蔡宜君 律師 王文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書記官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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