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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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勞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75號原告 林義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專業輔導協會、 陳秀芬 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補正臺南市專業輔導協會合法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到裁定後之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勞動法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