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尚峰李洋李進南 債權人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債權人 李姵樺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李尚峰與債權人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進行之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於民國年9月29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23號裁定附卷足憑。再查,依據債務人提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本院依職權調查之債務人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債務人保險資料,其財產僅有供日常代步、96年出廠、車牌號碼000-000之普通重型機車1輛,聲請人所投保之保險為傷害保險並無保單價值準備金,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8條所定之相關費用及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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