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1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115號原告 吳美 和被告 蔡千慧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4年度易字第14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蔡千慧所涉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141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揆諸上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俞力華
法官王星富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岫雯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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