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097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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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09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0970號債權人 林峻國 債務人 李清安 債務人林皇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伍仟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50970號│├───┬─────────┬───────────┬───────────┬───────────┤│編號│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新臺幣)│││├───┼─────────┼───────────┼───────────┼───────────┤│001│98年8月30日│20,000元│98年10月5日│0000000│├───┼─────────┼───────────┼───────────┼───────────┤│002│98年9月30日│20,000元│98年9月30日│0000000│├───┼─────────┼───────────┼───────────┼───────────┤│003│98年11月3日│25,000元│98年11月3日│0000000│└───┴─────────┴───────────┴───────────┴───────────┘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