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字第44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玉鼎有限公司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書記官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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