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884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麗月 間損害賠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2,848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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