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聲字第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0年度交聲字第662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許淑卿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如附表所示之裁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許淑卿(下稱異議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違規時間、地點,各因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違規,經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舉發單位分別掣單舉發。異議人均未於期限內到案申訴,原處分機關遂分別以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裁決書,裁處異議人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裁決內容等語。
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伊均未收到紅單及繳費通知。伊住址於98年5月22日變更遷○○○鎮○○路○段○巷○○○弄○號。
三、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定有明文。次按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送達,不能依前2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3個月,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前段、第73條第1項、第74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1項規定為寄存送達者,如於應受送達處所確已完成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地方自治、警察機關或郵政機關(限郵務人員送達適用),並製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送達處所之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時,無論應受送達人實際上於何時受領文書,均以寄存之日視為收受送達之日期,而發生送達效力,至同條第3項規定:「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3個月。」係就寄存機關保存送達文書之期限為規定,對於送達生效日期之認定,並無影響。又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末按依前開規定向管轄法院聲明異議之期間,自裁決送達之翌日起算,並得依法扣除在途期間及聲請回復原狀;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先定期命為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予駁回,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1條及第17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
(一)本件異議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違規時間、地點,各因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違規,經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舉發單位分別掣單舉發。異議人均未於期限內到案申訴,原處分機關遂分別以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裁決書,裁處異議人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裁決內容等情,有舉發違規通知單12紙及裁決書12紙附卷可憑。
(二)本件異議人許淑卿原係設籍於「臺中縣○○鎮○○路○○巷○○弄○○號」,於94年5月30日遷移至「臺中縣○○鎮○○路○○○巷○號」,再於98年5月22日遷移至「臺中縣○○鎮○○路○段○巷○○○弄○號」(改制後為臺中市○○區○○路一段1巷206弄6號)迄今等情,為異議人於異議狀坦認屬實,並有異議人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及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附卷可稽。而原處分機關所為如附表編號1至11及編號12裁決書,係分別委由郵政機關送達至異議人受送達當時之「臺中縣○○鎮○○路○段○巷○○○弄○號」及「臺中縣○○鎮○○路○○○巷○號」戶籍地址,而如附表編號3、5、8、9、11所示之各該裁決書,乃分別於「99年4月28日」、「99年4月28日」、「98年11月24日」、「98年11月24日」、「99年4月15日」,將文書交由異議人本人收受;如附表編號1、2、4、6、7、10所示之各該裁決書,則均因不獲會晤異議人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而分別於「99年10月9日」、「99年6月3日」、「99年4月1日」、「99年3月31日」、「99年9月17日」、「
98年11月24日」,將各該裁決書寄存於當時應送達地(即臺中縣○○鎮○○路○段○巷○○○弄○號)所在之臺中港郵局,並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門首,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裁決書,則因不獲會晤異議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而於「98年3月28日」,將該裁決書寄存於當時應送達地(即臺中縣○○鎮○○路○○○巷○號)所在之沙鹿郵局,並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門首,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之事實,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裁決書暨送達證書回證各12紙在卷可稽,足徵前開12件裁決書均已於附表所示各該裁決書送達日期,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三)而上開裁決書既均已於前揭送達日期合法送達予異議人,則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11及編號12裁決書送達時異議人分別住於臺中縣梧棲鎮及臺中縣沙鹿鎮,已如前述,與原處分機關(位在臺中縣大肚鄉),非在同一鄉鎮市內,而均為本院○○○區○○○○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1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4條第1款第2目規定,在途期間為3日。然本件異議人遲至99年12月7日始具狀對附表所示之裁決聲明異議(見卷附異議人聲明異議狀上所蓋原處分機關總收文章日期),加計在途期間3日,均顯已逾前揭20日之不變期間。從而,依前開法條規定及說明,本件異議人逾期始聲明異議,其此部分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程式,且無從補正,依法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交通法庭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附表:
┌─┬──────┬──────┬───────┬──────┬───────────┬─────┐││舉發機關│違規時間、地│違規事實│違反法條(道│裁罰日期及裁決書字號│裁罰主文││││點、車牌號碼││路交通管理處││(新臺幣)││編├──────┤││罰條例)├───────────┤││號│違規單號││││裁決書送達日期││├─┼──────┼──────┼───────┼──────┼───────────┼─────┤│1│臺中縣警察局│於99年5月17│汽車駕駛人行車│第40條│99年10月1日中監違字第│2,000元,│││交通警察隊│日10時47分│速度,超過規定││裁60-HD0000000號│並依同條例││││,在沙鹿鎮中│之最高時速未滿│││第63條第1││││棲路臺12線│20公里│││項記違規點││││5.3K(往臺中)││││數1點。││├──────┤│││││││中縣警交相字│││├───────────┤│││HD0000000號││││於99年10月9日寄存於臺││││││││中港郵局││├─┼──────┼──────┼───────┼──────┼───────────┼─────┤│2│原臺中縣警察│於99年1月2日│汽車駕駛人行車│第40條│99年5月28日中監違字第│2,000元,│││局交通警察隊│10時39分,在│速度,超過規定││裁60-HD0000000號│並依同條例│││○○○鎮○○路│之最高時速未滿│││第63條第1││├──────┤(臺12線5.3K)│20公里│││項記違規點│││中縣警交相字│往港區││├───────────┤數1點。│││HD0000000號││││於99年6月3日寄存臺中港││││││││郵局││││││││││││││││││├─┼──────┼──────┼───────┼──────┼───────────┼─────┤│3│原臺中縣警察│於98年11月17│汽車駕駛人行車│第40條│99年4月23日中監違字第│2,300元,│││局交通警察隊│日13時55分,│速度,超過規定││裁60-HD0000000號│,並依同條││││在沙鹿鎮明德│之最高時速20│││例第63條第││││路168號(往沙│公里以上未滿40│││1項記違規││├──────┤鹿)│公里│││點數1點。│││中縣警交相字│││├───────────┤│││HD0000000號││││於99年4月28日本人親收││││││││││││││││││├─┼──────┼──────┼───────┼──────┼───────────┼─────┤│4│原臺中縣警察│於98年10月29│汽車駕駛人行車│第40條│99年3月24日監稽違字第│2,300元,│││局交通警察隊│日13時56分,│速度,超過規定││裁60-HD0000000號│並依同條例││││在沙鹿鎮中棲│之最高時速20│││第63條第1││││路臺12線│公里以上未滿40│││項記違規點││├──────┤5.3K(往臺中)│公里│││數1點。│││中縣警交相字│││├───────────┤│││HD0000000號││││於99年4月1日寄存臺中港││││││││郵局││││││││││││││││││├─┼──────┼──────┼───────┼──────┼───────────┼─────┤│5│原臺中縣警察│於98年10月28│汽車駕駛人行車│第40條│99年4月23日中監違字第│2,000元,│││局交通警察隊│日10時43分│速度,超過規定││裁60-HD0000000號│並依同條例││││,在沙鹿鎮中│之最高時速未滿│││第63條第1││││棲路臺12線│20公里│││項記違規點││├──────┤5.3K(往臺中)││├───────────┤數1點。│││中縣警交相字││││於99年4月28日本人親收││││HD0000000號││││││││││││││││││││││├─┼──────┼──────┼───────┼──────┼───────────┼─────┤│6│原臺中縣警察│於98年10月16│汽車駕駛人行車│第40條│99年3月24日中監違字第│2,000元,│││局交通警察隊│日11時21分│速度,超過規定││裁60-HD0000000號│並依同條例││││,在沙鹿鎮明│之最高時速未滿│││第63條第1││││德路168號(往│20公里│││項記違規點││├──────┤大雅、雷達)││├───────────┤數1點。│││中縣警交相字││││於99年3月31日寄存臺中││││HD0000000號││││港郵局││││││││││││││││││├─┼──────┼──────┼───────┼──────┼───────────┼─────┤│7│臺中市警察局│於98年2月26│汽車駕駛人行車│第40條│99年9月10日中監違字第│2,300元,│││交通隊直屬第│日10時48分│速度,超過規定││裁60-G9H065672號│並依同條例│││一分隊│,在臺中市臺│之最高時速20│││第63條第1││││中港路三段│公里以上未滿40│││項記違規點││├──────┤266號前(往市│公里│├───────────┤數1點。│││中市警交字│區)│││於99年9月17日寄存臺中││││G9H065672號││││港郵局││││││││││├─┼──────┼──────┼───────┼──────┼───────────┼─────┤│8│原臺中縣警察│於98年2月5日│汽車駕駛人行車│第40條│98年11月20日中監違字第│2,200元,│││局交通警察隊│16時1分,在│速度,超過規定││裁60-HD0000000號│並依同條例│││○○○鎮○○路│之最高時速未滿│││第63條第1││├──────┤168號(往大雅│20公里│││項記違規點│││中縣警交相字│、雷達)││├───────────┤數1點。│││HD0000000號││││於98年11月24日本人親收││││││││││││││││││├─┼──────┼──────┼───────┼──────┼───────────┼─────┤│9│原臺中縣警察│於98年2月4日│汽車駕駛人行車│第40條│98年11月20日中監違字第│2,200元,│││局交通警察隊│16時31分,在│速度,超過規定││裁60-HD0000000號│並依同條例│││○○○鎮○○路│之最高時速未滿│││第63條第1││├──────┤168號(往大雅│20公里│││項記違規點│││中縣警交相字│、雷達)││├───────────┤數1點。│││HD0000000號││││於98年11月24日本人親收││││││││││││││││││││││││││├─┼──────┼──────┼───────┼──────┼───────────┼─────┤│10│原臺中縣警察│於98年1月22│不遵守道路交通│第60條第2項│98年11月19日中監違字第│1,800元│││局交通警察隊│日17時54分,│號誌之指示│第3款│裁60-HD0000000號│││││在臺一線152││││││├──────┤K+100M│││││││中縣警交相字│││├───────────┤│││HD0000000號││││於98年11月24日寄存臺中││││││││港郵局││├─┼──────┼──────┼───────┼──────┼───────────┼─────┤│11│臺中縣警察局│於96年10月20│汽車駕駛人行車│第40條│99年4月14日中監違字第│2,000元,│││交通警察隊│日14時23分,│速度,超過規定││裁60-HD0000000號│並依同條例││││在沙鹿鎮中興│之最高時速未滿│││第63條第1││││路0.92K(往交│20公里│││項記違規點││├──────┤流道方向)││├───────────┤數1點。│││中縣警交相字││││99年4月15日本人親收││││HD0000000號││││││││││││││││││││││││││││││├─┼──────┼──────┼───────┼──────┼───────────┼─────┤│12│臺中市警察局│於96年10月5│駕車行經有燈光│第53條第1項│98年3月23日中監違字第│5,400元│││交通警察隊直│日8時54分,│號誌管制之交岔││裁60-G70A92530號││││屬分隊│在臺中市○○○路口闖紅燈│││││││路、東大路口││││││├──────┤││├───────────┤│││中市警交字││││於98年3月28日寄存沙鹿││││G70A92530號││││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