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27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礎選任辯護人洪秀峯律師
廖珮涵律師(於民國109年12月25日具狀終止委任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5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礎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書慧
法官陳力揚法官李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書記官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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