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審金訴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金訴字第10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雪銘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10年1月28日上午11時在本院刑事審查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書記官王翌翔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審金訴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金訴字第10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雪銘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10年1月28日上午11時在本院刑事審查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書記官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