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138號原告 劉鄭阿霞 被告 劉添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8日所為之
106年度婚字第138號民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第一項第㈠點第一行中「原告與被告於民國63年11月23日結婚」,應更正為「原告與被告於民國69年11月23日結婚」。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判決中顯然之錯誤,得由法院自行更正者,不以出於法院之過失為必要。即本於當事人之陳述或書狀之記載所致之錯誤,亦得以裁定更正之。最高法院72年度台抗字第490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因原告書狀之記載致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家事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書記官張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