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1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簡上字第134號上訴人即被告黃 昱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0年12月30日之99年度簡字第110號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書案號:97年度偵字第2477號、第17087號,移送併辦書案號:99年度偵字第1887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被告 黃昱瑋 輸入偽藥,累犯,處有期徒刑4月;又製造偽藥,累犯,處有期徒刑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理由及證據(如附件)。
二、被告雖以不服原判決,提起本件上訴云云。惟查,被告迄至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提出任何上訴理由,是原判決認事用法既無不當,本件被告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7
1條規定,不待其陳述,由檢察官一造辯論而逕行判決,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7
3條、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高文政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翁儀齡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瑞芬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