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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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148號聲請人 劉秋榮 (即 劉錦鳳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劉錦鳳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提出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二哥 劉忠明 、四哥 劉忠仁 、伍哥 劉忠誠 、大姊 劉月娥 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請提出被繼承人父 劉海波 、母劉 杜金秀 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五、查聲請人所提出股票分配協議書記載之股票總股數與股票掛失函及聲請狀之記載不符,請提出正確之股票分配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