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3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寬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102年度執聲沒字第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盜版物均沒收。
理由
一、本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於民國102年1月1日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亦同時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4392號被告楊寬程違反商標法及著作權法一案,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102年1月20日期滿。扣案之物(
100年度保字第5802號),爰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商標法業於101年6月29日修正公佈,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修正前商標法第83條規定移列為同法第98條)。另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同法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此部份沒收與否,法院有裁量之權,故係採職權沒收主義。而依義務沒收主義優先於職權沒收主義適用之法理,就同時違反著作權法第96條之1第2款及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案件,沒收部分自應優先適用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論處。
四、經查,被告楊寬程因犯著作權法第96條之1第2款、第80條之2第2項之未經授權不得為公眾提供破解防盜拷措施零件,及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12月16日以100年度偵字第2439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而緩起訴期間至102年1月20日屆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1份及緩起訴執行卷宗足憑。而附表所示之物品,均係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第96條之1第2款、第80條之2第2項之罪,供犯罪所用之物,亦係被告違反101年7月1日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罪(現行法條移列為同法第97條)所用之物,而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自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沒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
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蘇揚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附表:
┌──┬──────────────┬──┐│編號│仿冒盜版物品名稱│數量│├──┼──────────────┼──┤│1│NDS果凍套│20個│├──┼──────────────┼──┤│2│Wii手把電池│14個│├──┼──────────────┼──┤│3│DS電池│4個│├──┼──────────────┼──┤│4│NDS充電器│1個│├──┼──────────────┼──┤│5│R4轉接卡│7個│├──┼──────────────┼──┤│6│PS3電子狗│8個│├──┼──────────────┼──┤│7│NDS充電器│1個│├──┼──────────────┼──┤│8│R4轉接卡│1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