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24號原告 黃芷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志遠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