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26號原告 宋羿蓁 被告 尤健安 上列被告尤健安因偽造私文書等案件(104年度訴字第433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陵萍
法官盧伯璋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宥琳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