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62號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5年度聲沒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動賭博機具IC板參塊、賭金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於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犯賭博案件,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電動賭博機具IC板3塊、新臺幣2,870元,係為被告供犯罪所用、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三、本件聲請,經核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
刑事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
書記官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