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4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4411號債權人 應玉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蘇江宏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查報自民國106年4月1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依狀附借據
及本票,清償期均為民國106年8月1日,如無特殊約定,應以到期日之翌日為利息起算日)。
㈡查報請求每月兩萬元利息之依據為何。(如未能釋明,得依民法第203條請求更正為週年利率百分之5之利息)。
㈢請提出債務人蘇江宏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