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59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富美選任辯護人張競文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松檀
法官林于心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書記官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