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9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9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93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三五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加重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因施用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加重竊盜、施用毒品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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